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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6-15 13: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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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颁发了关于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48/2011/N-CP 号议定。
对违反关于海港建设和开采、船只活动、船只登记登检、船员分配、专业证书使用、海事搜救、沉没财务捞取等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严重处罚。
据议定,违反规定的船主将被处20万到1亿越盾的行政处罚。
具体为,对载重为3000GT的船舶搭载超过30人以上的行为处6000万到8000万越盾罚款。
对载重为500GT以下以及500GT至3000GT的船舶的超载行为处以行政处罚。
对雇佣没有专业证书和没有登记执照的劳工、在紧急情况下没有任务分工表或规定表已被损坏、没有救生消防救助操作指引设备、船只指引表已被损坏等行为将处100万至500万越盾罚款。
对排放污水引起环境污染、不捞起沉没船只引起危险等行为处1亿越盾罚款。
在不是急救或紧急的情况下按喇叭或用话筒通报消息、外籍船只挂上礼旗和丧旗之前未上报海港港务或不按规定挂号旗将被处20万至100万盾罚款。
议定规定,运货量超过船舶载重的5%的船只将被处1000万至2000万盾罚款。
超过载重5%-10%的船只将被处2000万-4000万盾罚款,超过载重10%以上的船只将被处4000万-8000万越盾罚款。
该议定将于2011年9月1日起生效,并将取代政府于2006年6月21日颁布的关于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62/2006/N-CP 号议定。